<< 歷代志下 4:19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耶利米書 28:3
    昔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遷我殿之器皿、自斯邑至巴比倫、若二載之期已屆、我必返之於故土。
  • 啟示錄 9:13
    其六天使吹角、即有聲來自上帝前、金壇四旁間、
  • 利未記 24:5-8
    當取麵粉、製餅十二、每餅一斗二升、列為二行、行各六餅、置諸金几、以供事我。每行餅上、必置乳香、惟潔是務、以為記錄、焚以獻我。值安息日、自以色列族取餅、置於我前、守為恆約。
  • 歷代志下 26:16-18
    國強心驕、以召禍患、干上帝耶和華命、入殿焚香於壇。祭司長亞薩哩亞、與耶和華祭司八十人、素稱傑士、從王入殿、諫曰、凡焚香於耶和華前者、惟亞倫子孫為祭司則可、非爾所得與焉。今爾干大典、入聖所、上帝耶和華必不加榮、爾宜速退。
  • 歷代志下 4:8
    作几十、置之於殿、左右各五、又鑄金盂一百。
  • 出埃及記 30:1-10
    必以皂莢木作壇、焚香其上、形製維方、長廣俱一尺、高二尺、其角亦以木為壇。上與四旁及角、均以兼金飾之、四周之緣、必以金。兩旁緣下、必作金環二、貫杠以舁壇。用皂莢木作杠、飾之以金、於法匱簾外、施恩所前、我涖臨之處、必置其壇。清晨修燈時、亞倫必焚香於其上、薄暮燃燈時、亦必焚香於其上、炷香我耶和華前、歷代勿替。於此壇上、毋燔犧牲、毋獻禮物、毋行灌奠、香不以法製者亦勿焚。亞倫必釁血於壇角、歲凡一次、代民贖罪、是為至聖、以奉事我、永世無替。
  • 耶利米書 52:18-19
    其釜、鍫、剪、鼎、及諸銅器、以供役事者、悉攜之去、其杯棬、其盤、其盂、其鼎、其燈臺、其剪、其壺、及金銀諸器、俱為侍衛長所取。
  • 列王紀下 25:13-15
    耶和華殿中之銅柱、盆座、巨盤、俱為迦勒底人所毀、攜其銅至巴比倫、其釜、鍫、剪、鼎、及諸銅器、以供役事者、悉攜之去、其盤、其盂、及金銀諸器、俱為侍衛長所取。
  • 歷代志下 36:18
    上帝殿中、大小器皿、以及寶物、王與諸伯珍貴之器、悉徙至巴比倫、
  • 歷代志上 28:16
  • 以斯拉記 1:7-11
    昔尼布甲尼撒在耶路撒冷、遷耶和華殿之器皿、置於己上帝之殿、今巴西王古列、命司庫之吏密哩撻、攜器皿出、依其數、予猶大伯設巴薩、其數如左、金盂三十、銀盂一千、刀二十九、金巵三十、銀巵之次者四百有十、其餘器皿一千、金銀器皿計五千四百、設巴薩自巴比倫率被虜者歸耶路撒冷時、攜此器皿。
  • 出埃及記 25:23-30
    爾用皂莢木作几、長二尺、廣一尺、高尺有半、飾以兼金、四周悉以金緣。四周之旁、廣約一掌、以金緣之、作金環四、置於四隅、足上。環附其旁、可貫杠以舁几。用皂莢木作杠、以金飾之、俾得舁几、用兼金作盤、鼎、盂、壺以灌奠。几上之餅、必恆陳於我前。○
  • 啟示錄 8:3
    又一天使執金鼎、侍祭壇側、授香無算、以香與聖徒祈禱、獻於位前之金壇、
  • 但以理書 5:2-3
    進酒時、命取金銀器皿、乃王之祖尼布甲尼撒得之於耶路撒冷上帝殿者、遂取之至、王公后妃以之飲酒、
  • 但以理書 5:23
    惟驕其志、逆天之主、命取厥殿之器、王公后妃、用之飲酒、譽揚金銀銅鐵木石所造之上帝、彼不見不聞、不識不知、至於賜爾呼吸、整爾步履之上帝、爾反不頌美之、
  • 出埃及記 37:25-29
    用皂莢木作香壇、其形維方、長廣俱一尺、高二尺、其角亦以木為、壇上與四旁及角、均以兼金飾之、四周悉緣以金、兩旁緣下作金環二、貫杠以舁壇、用皂莢木作杠、飾以金、亦製聖膏、與潔香、用法和之、調劑維宜。
  • 列王紀上 7:48-50
    所羅門作耶和華殿所用之器皿、即金壇、及陳餅之金几、後殿前之燈臺、左右各五、以兼金為之、以及其花、其燈、其鉗、其盂、其剪、其盤、其匙、其鼎、悉兼金所製、後殿即至聖所之門樞、與前殿之門樞、俱製以金。
  • 歷代志下 36:10
    歲暮尼布甲尼撒王遣使臣、取王至巴比倫、虜耶和華殿之珍器、立約雅斤叔西底家、治猶大耶路撒冷、
  • 列王紀下 24:13
    盡得耶和華殿、及王宮府庫之寶、剝耶和華殿間、以色列王所羅門所飾之金、應耶和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