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翰福音 8:17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申命記 19:15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
  • 申命記 17:6
    要憑兩個證人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以把他處死,不可只憑一個證人的口處死他。
  • 馬太福音 18:16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個或兩個人同去,因為『任何指控都要憑兩個或三個證人的口述才能成立』。
  • 加拉太書 4:21
    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之下的人,請告訴我,你們沒有聽見律法嗎?
  • 加拉太書 3:24
    這樣,律法是我們的啟蒙教師,直到基督來了,好使我們因信稱義。
  • 希伯來書 10:28
    任何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個或三個證人,尚且必須處死,不得寬赦,
  • 啟示錄 11:3
    「我要賜權柄給我那兩個見證人,穿着粗麻衣說預言一千二百六十天。」
  • 列王紀上 21:10
    又叫兩個無賴坐在拿伯對面,作證告他說:『你詛咒了神和王。』然後把他拉出去用石頭打死。」
  • 約翰福音 15:25
    這是要應驗他們律法上所寫的話:『他們無故地恨我。』
  • 哥林多後書 13:1
    這是我第三次要到你們那裏去。「任何指控都要憑兩個或三個證人的口述才能成立。」
  • 約翰一書 5:9
    既然我們領受人的見證,神的見證更該領受了,因為神的見證是為他兒子作的。
  • 約翰福音 10:34
    耶穌回答他們:「你們的律法書上不是寫着『我曾說你們是諸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