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馬書 4:14 >>

本节经文

交叉引用

  • 加拉太書 3:18-24
    若云嗣業係據律法、則不復淵源於恩諾矣。然而嗣業、固天主所許於亞伯漢之恩賜也。然則律法何為而作乎?蓋人多為非作惡、乃有律法之添設、以俟承受嗣業者之來臨。且律法之制、乃由主之使者授之於居間人之手。夫既曰居間、則顯非純屬一方之事;而天主固獨一無二也。然則律法豈與恩諾相牴牾乎?無是理也。蓋所賜之律法、苟能予人以生命、則吾人所恃以成義者、誠在律法之中矣。然律法之所以將一切歸納於罪責之下者、正欲使後人篤信耶穌基督之福音、而承受天主之恩諾耳。惟在信德未興之前、吾人則受律法之監護約束、以俟行見啟示之信德。是故律法實為吾人之蒙師、所以引導吾人、達於基督、俾因信德而成義也。
  • 民數記 30:12
  • 詩篇 119:126
    群凶橫行。我主其興。
  • 耶利米書 19:7
  • 羅馬書 3:31
    然則吾人以信德而廢律法乎?是又不然!此正吾人所以成全律法耳。
  • 加拉太書 2:21
    吾寧能辜負天主之恩寵哉?苟尚緣律法而求義、則基督之死、為徒然矣。』
  • 加拉太書 5:4
    爾既欲求義於律法之中、則與基督絕緣、而自置於恩寵之外矣。
  • 羅馬書 4:16
    是故人之為嗣、所緣惟信德、所恃惟慈惠;庶幾天主之恩諾、能普被眾裔、不僅限於屬法者亦且兼及具有亞伯漢之信德者。
  • 希伯來書 7:28
    蓋律法所立之大司祭、皆屬荏弱之人;而後來誓言所立者、則為永生至善之聖子也。
  • 腓立比書 3:9
    而與之合為一體。蓋予自身了無仁義、律法亦不足為恃、惟天主為仁義之泉源、而所以致之者、則惟信仰基督而已矣。
  • 希伯來書 7:19
    蓋律法固未曾躋一事於完成也;而一新興美滿之希望、已見曙光、吾人之得進而趨近天主者、於是乎賴。
  • 以賽亞書 55:11
  • 民數記 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