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 流血與死刑
賴建國

經文:創世記九5~6

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我必向他追討;我要向一切走獸追討,向人和向人的弟兄追討人命。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聖經中最早論到的經文,就是創九6:「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

十誡第六誡規定:「不可殺人」。這條誡命可定義為:「在神所設定的界限(例如,戰爭或執行死刑)之外,奪取人的性命。」講解相關的律法時,宜注意以下幾點:

(1)字義及用法。動詞(rāṣaḥ)意思是「殺人」,可用來指「預謀殺人」(例如,耶七9),及「過失殺人」(例如,書二十3~6)。

(2)謀殺者當受極刑。五經中每一卷書都規定,妄殺無辜者必須處死(創九6;出二十一12~17;利二十四16~17;民三十五31;申十九11~12)。這是五經中,惟一在每一卷書中都提到的律法。

(3)最主要理由:因為人是按照神的形像造的,殺人就是不尊重神,破壞神的形象(創九5~6)。

(4)過失殺人者仍要受懲罰。上帝特別設立「逃城」(或稱作「庇護城」,申四41~43,十九1~13),讓過失殺人者可以逃到那裡,免受報血仇者的追殺。但仍需經過適當公正的審判。聖經特別講到,正如謀殺者不能用錢買贖自己的性命,照樣過失殺人者也不能買自由(民三十五31~32)。因為二者都造成別人的死亡,惟有另外一個人的死,可以代贖他的殺害生命。

(5)准許的殺人,包括執行死刑、正當自衛及戰爭行為。為了保護自己的性命而自衛,即使被迫結束攻擊者的性命,也不算觸犯謀殺罪。此外,為保護生命而自衛不僅是一種權利,對於那些負責保家衛國的人,這更是重責大任。

(6)耶穌的教訓。謀殺人的動機與行為同樣都要被定罪(太五21~22)。不可殺人,不僅包括行動,更包括思想和言語。既包括凶殺,也包括發怒和辱罵。此種憤怒乃是因驕傲、自大、憎恨、惡毒和仇恨所引起的。不過這種關乎動機的罪,要由上帝來審判,因為「人間的法庭都不足以判決人內心的憤怒」。

思想:

尊重生命不僅消極的不去殘害生命,更要積極的提升人類生命與生活的素質。包括增進一般人的營養與健康(例如,低收入家庭的食物劵),完善醫療體系,並特別重視肢體及心智殘障者的教育福利,照顧罕見疾病患者,長期照護獨居老人,並防止家庭暴力等。最根本的理由是,因為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像造的。尊重生命,就是尊重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