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高銘謙

利未記二十四13~23

13 耶和華吩咐摩西說:

14 「把那詛咒的人帶到營外。凡聽見的人都要把手放在他頭上,全會眾要用石頭打死他。

15 你要吩咐以色列人說:凡詛咒上帝的,必要擔當自己的罪。

16 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處死;全會眾必須用石頭打死他。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聖名的時候必被處死。

17 「打死人的,必被處死;

18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19 人若傷害鄰舍以致殘疾,他怎樣做,也要照樣向他做:

20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樣使人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做。

21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處死。

22 無論是寄居的,是本地人,都依照同一條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

23 於是,摩西吩咐以色列人,他們就把那詛咒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做了。

利未記二十四章10~12節描述一個以色列婦人的兒子褻瀆神。到底這人如何褻瀆神?我們不知道,可能作者故意不寫上具體的情況,因為褻瀆本身是一種危險的東西,連具體記載也很危險。另外,在古時說話本身是有能力的,無論是祝福或咒詛的說話,都有一種果效,所以後果非常嚴重。

我們可以用一個扇型結構了解利未記二十四章13~23節:

  • A 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13節)
  • B 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叫聽見的人都放手在他頭上;全會眾就要用石頭打死他 (14節)
  • C 你要曉諭以色列人說 (15節a)
  • D 凡咒詛神的,必擔當他的罪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15節b~16節) E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17節)
  • F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以命償命 (18節)
  • G 人若使他鄰舍的身體有殘疾,他怎樣行,也要照樣向他行 (19節) - X 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20節a)
  • G’ 他怎樣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20節b)
  • F’ 打死牲畜的,必賠上牲畜 (21節a)
  • E’ 打死人的,必被治死 (21節b)
  • D’ 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歸一例。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22節)
  • C’ 於是,摩西曉諭以色列人(23節aa)
  • B’ 他們就把那咒詛聖名的人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 (23節ab)
  • A’ 以色列人就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23節b)

由以上的文學結構可見,中心的信息便是20節當中的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表面上可理解為報復,實質上卻是一種「對等刑罰」( equal punishments )(Lex Talionis)的觀念,這可能反映當時部落的文化,在不同的家族當中如果有某人虧負了某人,便要以對等的補償及刑罰來處理,為的目的是重建彼此的和平,不需要再謀求更多的報復,因此這是一種減少刑罰及止息報復的條例,而不是我們理解那種增加報復的解釋。另一個「對等刑罰」的例子是:「按你們窺探那地的四十日,一年頂一日,你們要擔當罪孽四十年,就知道我與你們疏遠了。」(民十四34)再者,當時古近東的君王會濫用私刑,使用不對等的刑罰來對付比較輕的罪惡,因此以色列律法中的「對等刑罰」在某程度上成為當時的見證,見證神的律法是如何公道及公義。

思想:

到底我們會否以不對等的報復心態來對待得罪我們的人呢?或許我們會懷恨在心,認為對方的不善需要更多的報復,才能補償自己的損失,誰不知有時我們會對人過份苛刻,要求的報復比「對等刑罰」的要求更多,這樣我們不能在仇恨當中釋放出來。因此,由今天起,放下種種對人的過度報復心態,這樣既能放過別人,也能善待自己。再者,在新約,耶穌要求我們要愛仇敵,這要求不僅成全了律法,還過超越了律法,是基督徒畢生學習的榜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