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 不可嚴嚴的管轄他
高銘謙

利未記二十五39~46

39 「你的弟兄在你那裏若漸漸貧窮,將自己賣給你,你不可叫他像奴僕服事你。

40 他在你那裏要像雇工和寄居的,服事你直到禧年。

41 他和他兒女要離開你,一同出去,歸回自己的家,回到他祖宗的地業去。

42 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他們不可被賣為奴僕。

43 不可苛刻管轄他,只要敬畏你的上帝。

44 至於你所要的奴僕和使女,可以來自你們四圍的列國,你們可以從他們中買奴僕和使女。

45 那些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就是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

46 你們可以把他們遺留給你們後代的子孫,作為永遠繼承的產業;你們可以使他們作奴僕。至於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彼此不可苛刻管轄。

利未記二十五章39~46節提及兩種人,前者是雇工(39~43節),後者是奴隸(44~46節)。

關於39~43節所提及的人是一種漸漸窮困的人,條例的目的主要是想保護這些漸漸窮困的人不會成為別人的奴隸,因為他們是以色列民中的弟兄或親屬,所以不可以任意供買賣,只可以把他們當作是雇工一樣,代表他們必須得到勞資的保障,只可以服侍雇主直到禧年,到了禧年,便一定要離開雇主歸回自己的本家,到達及贖回自己的地業。為何以色列民必須這樣做?42~43節便提供背後的原因,當中指出(1)以色列民都是神的僕人,是神親手把他們由埃及地領出來,他們本來是在埃及為奴,現在卻因為神的拯救,由埃及的奴僕成為神的僕人,所以,每一位以色列民便不可以再有別的主人,也不可把弟兄賣為奴僕;(2)這是一種敬畏神的行為,所以這個條例之所以要實踐,完全是因為敬畏神的考慮,是神學上的原因;(3)「不可嚴嚴地轄管」(43、46、53節),代表主人不可任意對待雇工,當中的「轄管」(rule over)是有一個極有權力意識的行為(extremely power-conscious behaviour),而只有向神的敬畏才可以平衡這種心態,讓主人明白自己真正的主人是耶和華,他便不會任意以自己的喜好來「轄管」別人。

這段經文在某程度上提出了雇主與雇員的關係。雇員不可成為奴僕,代表此人不是雇主的財產,任由雇主按喜好來「轄管」,在以色列民羣體中,雇員與雇主都是神的奴僕,因而不可把任何人再次成為奴僕,因此,既然以色列羣體類比現在的基督徒羣禮,我們便認定基督徒雇主不可視雇員(無論是否有信仰)為自己的財產,要視他們與自己一樣都是神的用人,以敬畏神的心來對待他們,一方面能讓他們有合理的待遇,另一方面卻要停止一切的欺壓,採用一種與非基督徒雇主有分別的營運方式,見證神的公義。

思想:

在公司的雇主與雇員,以及員工彼此的關係中,到底我們會否不知不覺物化了身邊的人,視他們為完成工作的工具或奴僕,而不是可尊可敬的個體呢?求主讓我們視身邊的人如神的用人,自己只不過是管家,領受神而來的恩典去管理別人而不是「轄管」別人,這樣,基督徒所營運的公司便能發出不一樣的光輝,讓世人在習慣了欺壓的世代中看見敬畏神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