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 贖業至親
何啓明

經文:路得記二18~23

18她就把所拾取的帶進城去給婆婆看,又把她吃飽了所剩的給了婆婆。

19婆婆問她說:「你今日在哪裡拾取麥穗,在哪裡做工呢?願那顧恤你的得福。」路得就告訴婆婆說:「我今日在一個名叫波阿斯的人那裡做工。」

20拿俄米對兒婦說:「願那人蒙耶和華賜福,因為他不斷地恩待活人死人。」拿俄米又說:「那是我們本族的人,是一個至近的親屬。」

21摩押女子路得說:「他對我說:『你要緊隨我的僕人拾取麥穗,直等他們收完了我的莊稼。』」

22拿俄米對兒婦路得說:「女兒啊,你跟著他的使女出去,不叫人遇見你在別人田間,這才為好。」

23於是路得與波阿斯的使女常在一處拾取麥穗,直到收完了大麥和小麥。路得仍與婆婆同住。

拿俄米的一句回應:「那是我們本族的人,是一個至近的親屬。」(20c節)成了兩位窮寡婦生命的轉折點。究竟本族的人和至近的親屬對拿俄米有何幫助呢?這是我們今天要詳細處理的議題。 拿俄米告訴路得,波阿斯是他們本族的人。以色列人是以民族、支派、宗族和父家的層次介定親屬關係的(參書七16~18),波阿斯屬於以色列族的猶大支派,拿順的宗族,父家是撒門。他是與以利米勒同屬拿順宗族的,是至近的親屬。至近的親屬或簡稱「贖業至親」(kinsman redeemer)有什麼意義呢?

原來以色列人的家族網絡關係使彼此間提供了保護和幫助;當家族成員陷於危機時,其他成員都要履行保持家族及財產完整的責任。舊約提到「贖業至親」在五種情況下有責任介入輓救親屬的危機。

第一:當親屬因貧窮賣去部份的祖業,至近的親族有責任要為他贖回賣掉的土地;背後的信念是土地是屬於耶和華的,不可永遠將地出賣(參利二十五15~30)。

第二:當親屬因貧窮而賣給外邦人為奴,至近的親屬則有責任將那人贖回來;律法更清晰列出買贖至近親屬的優先次序是:弟兄、伯叔、伯叔的兒子、家族的骨肉近親(參利二十五47~55)。

第三:贖業至親有責任為親屬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和為被殺的同族親人報仇,把犯罪的人殺掉,這類親屬稱為「報血仇的人」(申十九11~13;民三十五 19~27)。

第四:贖業至親可代死去的親屬接受賠償。簡言之,犯罪的人想歸還物品和賠償時,而受害人已不在或死去,這樣至近的親屬就可代為接受(參民五8)。

第五:贖業至親要為親屬伸冤,確保他們在訴訟期間得到公平及公正的對待,因為耶和華伸清祂子民的冤,使全地得平安(參伯十九25;耶五十34)。

簡言之,贖業至親的主要責任是要盡力保護自己家族的產業和性命。這裡列舉的各種情況,均沒有提及贖業至親要為親屬立後的責任,即弟娶兄長遺孀的責任(參申二十五5~6)。拿俄米提到波阿斯是她們其中一位贖業至親(參三12)時,她內心深信這位親屬將會為她倆帶來幫助和保障。至於耶和華透過波阿斯將會用什麼方式救她們脫離困境,那就要待日後才可知悉了。

思想:律法雖然清晰指出贖業至親的責任,但活在背棄耶和華時代的以色列人,又有幾多會遵守律法的要求,甘願履行應盡的責任呢?拿俄米最終的倚靠仍是那位守約施慈愛的耶和華上帝。你我的倚靠又是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