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 迎娶路得
何啓明

經文:路得記四3~8

3波阿斯對那至近的親屬說:「從摩押地回來的拿俄米,現在要賣我們族兄以利米勒的那塊地;

4我想當贖那塊地的是你,其次是我,以外再沒有別人了。你可以在這裡的人面前和我本國的長老面前說明,你若肯贖就贖,若不肯贖就告訴我。」那人回答說:「我肯贖。」

5波阿斯說:「你從拿俄米手中買這地的時候,也當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

6那人說:「這樣我就不能贖了,恐怕於我的產業有礙。你可以贖我所當贖的,我不能贖了。」

7從前,在以色列中要定奪什麼事,或贖回,或交易,這人就脫鞋給那人。以色列人都以此為證據。

8那人對波阿斯說:「你自己買吧!」於是將鞋脫下來了。

昨天我們讀到那近親放棄買贖田地和迎娶路得的權利,今天我們專注波阿斯的決定剛好與那人相反,他樂於迎娶路得。波阿斯按照法律的程序,沒有過界越權,只耐心等候時機,待那人放棄自己的權利後,就接手負起贖業至親的責任。

那人放棄買贖的權利基於波阿斯說:「你從拿俄米手中買這地的時候,也當娶死人的妻摩押女子路得,使死人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這句話有兩個可能:一個是贖田地的附帶條件是要娶路得為妻,即把贖業權與「弟娶兄孀」條例相提並論。另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那近親贖地,而波阿斯則樂意娶路得為妻,使死者在產業上存留他的名;贖地和娶妻兩者沒有關係,是兩碼子的事。但無論哪一個可能,從經濟的角度都對那近親不利、都是蝕本的投資。因此,他甘願放棄贖地和娶妻的權利。

波阿斯因為不是以利米勒的兒子,也不是瑪倫的兄弟,他沒有任何責任為以利米勒及瑪倫一家留後生子。他甘願娶路得為妻完全是自由的選擇,是基於對路得的恩情和愛慕,超越了律法的要求和責任。波阿斯娶路得這項婚事,跟「弟娶兄孀」(參申二十五5~10)沒有半點的關係。

在「弟娶兄孀」條例里,若弟弟不願娶亡兄的遺孀,摩西有清楚的指示,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申二十五9;參申二十五7~10)。明顯「弟娶兄孀」的脫鞋行動與近親的脫鞋行動是不同的;前者是那婦人主動去脫鞋,後者是那近親自己脫鞋,因為整個過程都沒有婦女在現場;前者脫了的鞋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處理,後者是近親將鞋遞給波阿斯;前者婦人吐唾沫在那人面上,代表羞辱他,後者全無提及吐唾沫,亦沒有羞辱那近親。上列種種跡象均顯明波阿斯並非因履行「弟娶兄孀」責任而迎娶路得。

敘事者描述近親與波阿斯的行動,他沒有責難那近親,也沒有稱贊波阿斯,只將那近親與波阿斯並列比較,顯明兩人不同的考慮。那名近親的抉擇是一般人可預期的作為;但波阿斯卻願冒著財物損失的風險,示範了一個完美的典範、一個超越常理的恩慈的決定。簡言之,波阿斯決定迎娶路得非出於可憐無依無靠的摩押寡婦,也非因經濟利益可多得一塊田地,而是出於道德的信念,履行至近親屬的責任,為以利米勒和瑪倫一家留後及存留產業,是一種無私的犧牲。

思想:波阿斯決意迎娶路得是出於道德的信念,甘願履行近親的責任,並沒有考慮個人的得失。你我所做的決定是近似波阿斯抑或是那近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