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 - 太 5:22
在這段經文中,耶穌用第六條誡命(“不可殺人”,出埃及記 20:13)來解釋憤怒,祂知道大多數聽眾會認爲他們沒有違反這條誡命。但耶穌沒有稱讚他們的順服,而是解釋了他們如何違反了命令背後的經義。
祂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論斷或譴責的憤怒言辭。亞蘭文的Raca可以翻譯爲“白癡”或“愚蠢”——它是質疑一個對你犯過錯的人的思維能力的一種表達方式。耶穌使用的第二個詞翻譯爲 "傻瓜",是對另一個人的性格的論斷。
將憤怒的言語與身體的謀殺相提並論似乎有些牽強,但耶穌希望我們明白我們言語的力量。憤怒的言語對按照神形像創造的另一個人來說是毀滅性的。它可以把他們推向羞恥或自我厭惡,而不是帶來有果效的悔改。而且很多時候,我們憤怒的話語會造成一個報復和憤怒升級的惡性循環。
因此,我們必須學會控制我們的憤怒。不要輕率地說話。感謝神,靠着基督,我們能得着恩典,將憤怒及其傷害從我們的生活中根除,併成爲我們蒙召要成爲的和平使者。
禱告
主啊,幫助我不要因爲憤怒而急於論斷他人。讓我對每個人有更大的恩典和憐憫,甚至是那些可能傷害過我的人。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