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 耶穌與律法
梁家麟

經文:馬太福音五17~20

「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而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直到一切都實現。所以,無論誰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導人也這樣做,他在天國裏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誰遵行並如此教導人的,他在天國裏要稱為大。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絕不能進天國。」

耶穌對一羣猶太人作教導,祂的講論不可能不以他們已知的猶太律法和先知道理作起點,無論是繼承抑或修訂,都不能無視律法和先知的道理。

前面八福和鹽與光的講論,都是原則性和方向性的。耶穌在進到具體的倫理教導之前,首先向門徒說明祂對律法的態度。

耶穌為甚麼要為祂對律法的態度作一個聲明呢?祂從一開始說的「不要以為我來…」,顯示曾經有人有這個誤會。誤以為耶穌要廢掉律法的,或者是聽祂的道理卻一知半解的門徒和羣眾,或者是攻擊祂的法利賽人對祂誣詆的罪狀。無論是哪種情況,耶穌好些新穎的律法詮釋,確實容易招來這樣的判斷,所以祂要做一個總括性的聲明。

「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廢掉」是放棄,宣告失效;「成全」不僅是作為對律法條文的最佳詮釋,而是祂的解釋完全符合上帝頒佈律法的心意。可以說,耶穌準確地掌握「立法原意」,祂是上帝,當然明白上帝的旨意。

有人說耶穌成全律法的意思乃在於祂完全遵行了律法的每一條,我對這個說法很不苟同。當然我們的主不會做出跟律法相悖的事,但這不是由於律法對祂有凌駕性的權威,而是祂本來便是律法的頒佈者;祂既是安息日的主,也是律法的主,律法本來便反映祂的心意,所以律法不可能跟耶穌的想法相違背。耶穌如今要做的,是闡明律法的真正含義,恢復一個能與天地同壽的律法。

耶穌就祂沒有廢掉律法做了一個較詳盡的闡述。首先祂鄭重地說:「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直到一切都實現。」律法永存,與人類共存。並且其中的一字一句(「一點一畫」是希伯來文的標註),都永久有效,俟百世而不惑。接着耶穌又說:無論何人,只要廢掉律法中哪怕是最小的一條,又教訓別人如此行的,他在天國裏便是最被貶抑的人;相反地,凡遵行律法,且教導別人遵行的,他在天國便給褒揚誇獎了。

接着,耶穌又以鄭重的口吻,提醒門徒:「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絕不能進天國。」這是對「成全」一詞的處境性解說。耶穌的律法詮釋,絕對地較當時期的文士和法利賽人的詮釋更爲準確和完備。跟從一套帶缺失的律法詮釋而行,自然無法滿足上帝的心意,達不到祂的「義」的標準。門徒跟隨耶穌的教導而行,耶穌所揭示的律法的義,比法利賽人優勝百倍,門徒的行為也因此應該比法利賽人好上百倍。要是門徒的義沒有比法利賽人的義優勝,便真的沒有臉面、難以解說,也達不到作為天國子民的要求了。

耶穌要求門徒的義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這意涵祂判定文士和法利賽人沒有真個完全遵行律法的要求,達不到律法所訂的義的標準。原因一方面是文士和法利賽人錯誤理解了律法的字句和精意,另方面也在於原則上沒有人能靠行律法而成義,我們只能藉賴信耶穌而被稱義。(在後文我們看到,耶穌沒有完全否定法利賽人的所有教導,卻指責他們「能說不能行」[太廿三2~3]。)這個「因信稱義」的道理有待日後保羅給我們闡明,不在登山寶訓的討論範圍裏;筆者略提這點,僅是讓我們不要誤會,以為耶穌要求門徒做得比法利賽人更律法主義,更得吹毛求疵地遵守律法的每個細節的要求,期望他們藉更好的行為來成就義。真要這樣,基督徒的日子便不好過了。

反省應用:我們尊重聖經的權威,卻不是聖經崇拜者;我們尊崇的是頒佈聖經、又為聖經所見證的對象的耶穌基督。讀聖經是讓我們更敬愛我們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