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 論姦淫
梁家麟

經文:馬太福音五27~30

「你們聽過有話說:『不可姦淫。』但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奸淫了。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把它挖出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也不讓整個身體被扔進地獄。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就把它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也不讓整個身體下地獄。」

第二個對比是關乎十誡中的第七誡:「不可姦淫」。律法條文講究精準,這便是要求所有男女性行為都侷限在婚姻之內,不容許婚外性關係。

耶穌告諸上帝的立法原意,指出這條誡命的宗旨是要求貞潔,而貞潔可不僅是在行為上,也得在思想上。上帝察驗人心,喜悅正直(代上廿九17),祂對人的要求,對罪惡的懲處範圍,都包括思想在內。人間的法庭所無法處理的,上帝都能追究,都能法辦。所以耶穌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她犯奸淫了。」

如同動怒即等於殺人一樣,動淫念即等於犯奸淫,思想犯罪等同於行為犯罪,耶穌這個擴充也給人一個難逃法網的慨嘆。把律法的覆蓋範圍延伸到思想層面,我們還有生路嗎?能有不犯罪的人嗎?

對這個嘆息,可以有兩個迴應:第一,耶穌只是說動怒已觸及殺人罪,沒有說動怒與殺人完全扯平,不分輕重;同理,動淫念同屬姦淫罪,卻不表示思想犯罪與付諸實踐是同等嚴重的,畢竟動淫念並未構成對婦女的實際傷害,所以是不應等量齊觀的。或許這樣說吧:行為上的殺人和姦淫既對受害者造成嚴重傷害,亦對犯罪者構成嚴重損害;思想上的動怒和動淫念只對犯罪者造成影響,卻沒有實際傷害別人。兩者不可同日而語。耶穌在這裏提醒我們,思想犯罪仍是犯罪,可以有罪的大小和輕重之分,卻不是有罪與無罪的差異。我們沒有犯大罪,卻仍是有罪的。我們可不要像法利賽人那般自義,自我感覺良好。我們都是罪人,都得在聖靈的光照下省察自己,為罪自己責備自己。

第二,耶穌訴諸立法原意,要求門徒保持貞潔,也尊重別人,不將對方視為泄慾工具。有學者解說,「動淫念」的意思並非看到異性時產生的性衝動,而是有動機甚至計劃與該異性進行婚外性行為。性衝動作為自然本能,是防不勝防的;但我們不應縱容自己的性幻想,陷溺在長時間的意淫裏。這個解說縮窄了罪名所覆蓋的範圍,打擊面較小。不過,保持貞潔仍是原則上的要求,我們應儘可能保持思想純潔,在男女關係上謹慎,對自己的性格和感情的脆弱處高度敏感,避免遇見試探,更提防陷溺在罪惡的念頭裏。

值得一提:耶穌在登山寶訓裏的教導,似乎都是針對男性而言,但對女性卻是同樣適用的。在性觀念開放的社會,男女犯奸淫罪的機率相差不了多少。此外,對婚外情的禁令也不限於異性,而是包括在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以外的所有性活動。

爲了強調得與罪惡徹底切割,耶穌說了一個嚇人的比喻:「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把它挖出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也不讓整個身體被扔進地獄。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就把它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也不讓整個身體下地獄。」

這個比喻看似殘忍,卻其實是我們慣常的做法,不用大驚小怪。要是發現身上某個器官患了癌症,醫生都會建議我們做切除手術;爲了保命,寧可棄掉一隻眼或一隻手,這是棄車保帥,顧全大局。為保存短暫的塵世生命,我們尚且可以犧牲小我;那爲了爭取成為天國子民,不致在將來給丟在地獄的永火裏,我們豈不更應壯士斷臂?希伯來書的作者提醒我們:「你們與罪惡相爭,還沒有抵擋到流血的地步。」(來十二4)

反省應用:分享一個個人經驗:每當警覺自己陷溺在惡毒或淫穢的思想中,我都會斷然喝止自己,甚至賞自己一個耳光,然後大聲唱聖詩,轉移心態和思想。噢,在唱聖詩的時候,要思想犯罪是很難的,所以這是一個妙法。你會用甚麼「殘忍」的方法,防備自己思想犯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