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 我是他們的產業
高銘謙

經文:以西結書四十四28-31

28「祭司必有產業,我就是他們的產業。不可在以色列中給他們基業,我就是他們的基業。29素祭、贖罪祭和贖愆祭他們都可以喫,以色列中一切永獻的祭物都歸他們。30各樣上好的初熟之物和所獻的供物,都要歸祭司。你們也要將最先的麪糰給祭司;這樣,福氣就必臨到你們的家。31無論是鳥是獸,凡自然死去的,或是被撕裂的,祭司都不可喫。」

民數記十八章20-24節說明祭司與利未人不可在以色列的境內有任何的產業,因為耶和華是他們的分,是他們的產業,成為他們收取十分之一的依據。以西結書四十四章28-31節跟隨了這種理解,指出祭司不可在以色列當中有他們的產業,因為耶和華便是他們的產業。到底我們應如何理解?

對於以色列的產業的理解,主要是針對十二支派所獲取的土地(書十四1-5),這是他們祖宗所分得的地界,表面上是藉着軍事行動來獲取,但實際上是耶和華給予他們有產業,這樣,產業是禮物,成就了神對亞伯拉罕之約的應許,賜下迦南地作得地為業之地。產業的作用除了是神的禮物之外,更是十二支派的經濟來源,他們在所得的地業上耕種,喫土地的出產,享用神所賜的恩典,這樣,產業同時也是日用飲食得供應的場所,由此得到神的賜福。

然而,在十二支派獲取土地的同時,利未支派卻不可以有任何地業,他們只能散居在利未城及十二支派當中,他們在以色列的境內不可有產業,因為耶和華是他們的產業,是他們的分,代表他們是直接由神那裏得到供應,藉着十分之一的奉獻,或是贖罪祭與贖愆祭的祭肉、初熟之物及所獻的供物(29-30節),他們便得到從神而來的供應,這便是耶和華作為他們產業的意思。

耶和華是祭司與利未人的分,與十二支派所獲取的地業不同。十二支派的地業有可能因為戰爭而被奪去,但耶和華是利未人的分,代表在任何情況之下,他們的分也不能被奪去。表面上,十二支派的地業比較實際,耶和華作為產業卻比較抽象,但往往不能被奪去的,就是肉眼所不能見的。

思想:

耶和華是我們的產業,是我們杯中的分(詩十六篇),祂的供應有時,祂的恩典無限,認定神是我們產業的人,有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