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 推卸
梁國強

經文:約十八29-38

人物:彼拉多

29於是彼拉多出來,到他們那裏,說:「你們告這人是為甚麼事呢?」30他們回答他說:「這人若不作惡,我們就不會把他交給你了。」31彼拉多對他們說:「你們自己帶他去,按着你們的律法問他吧!」猶太人說:「我們沒有殺人的權柄。」32這是要應驗耶穌所說,指自己將要怎樣死的話。33於是彼拉多又進了總督府,叫耶穌來,對他說:「你是猶太人的王嗎?」34耶穌回答:「這話是你說的,還是別人論到我時對你說的呢?」35彼拉多回答:「難道我是猶太人嗎?你的同胞和祭司長把你交給我。你做了甚麼事呢?」36耶穌回答:「我的國不屬於這世界;我的國若屬於這世界,我的部下就會為我戰鬥,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國不屬於這世界。」37於是彼拉多對他說:「那麼,你是王了?」耶穌回答:「是你說我是王。我為此而生,也為此來到世界,爲了給真理作見證。凡屬真理的人都聽我的話。」38彼拉多對他說:「真理是甚麼呢?」

這個審訊的一大段經文,我們看到彼拉多真的很適合做「官」。做官可以很勤政愛民,務實敢言,也可以是圓滑世故,處處小心,彼拉多屬後者類型的「官」。

彼拉多在29節問了猶太人一個問題:「你們告這人是為甚麼事呢?」我們再看回十八章一開始捕拿耶穌的過程,在捉拿耶穌時,猶太人領了一隊兵(3),在希臘原文「一隊兵」σπεῖραν這個字是羅馬的步兵隊專用的,一隊可以有600人,或一個小隊,一個小隊也有200人的。

作為羅馬總督的彼拉多理應知道國家有一隊人前往捉拿耶穌,但他卻說:「你們告這人是為甚麼事呢?」彼拉多好像「無知」地問了這一個問題,看來他是不想淌這渾水,在此時已開始了。

另外,有釋經學者指出這個審判已經由29節這句話開始了,因為「告」這個字是一個法庭用語。若是這樣,彼拉多已很靈巧地、不動聲色地展開了對耶穌的審判。

但「你們告這人是為甚麼事呢?」這話卻觸動了猶太人的神經,猶太人心中有氣地說:「這人若不作惡,我們就不會把他交給你了。」(30)大致上就是彼拉多你似乎在明知故問,你明知耶穌是有罪的,為何現在又轉過頭來問我們「這人發生了甚麼事?」

30節看到猶太人定性耶穌是作惡者,但這班不分青紅皁白的人卻去捉拿無辜的人,究竟誰纔是真正的作惡者?

然後就是猶太人和代表羅馬的彼拉多開始了一番政治上的角力對話。

彼拉多好像要做戲做全套,說話中也顯示不想沾手這件事,便迴應:「你們自己帶他去,按着你們的律法問他吧!」(31

這句話明顯是帶刺的,大意就是「你們猶太人就用自己的『律法』去盤問他吧!因為猶太律法和羅馬法律是不同的,羅馬法是經過很嚴謹的整理才能成典成書,而審判一個人也是要有根有據,合情合法才能展開審訊的」。這句話明顯指出兩種法律的地位,是不可以同日而語的,羅馬法當然在地位上凌駕猶太律法了。

猶太人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們這樣迴應彼拉多:「我們沒有殺人的權柄。」(30

意思大概就是,我們的律法其實是可以審判耶穌,而事實我們亦做了,但我們還是奉公守法的,身在羅馬法律的司法制度下,殺人的權柄是羅馬政府下旨才能做到的。

若翻查一些資料,猶太人在羅馬境內是沒有權去處死一個人的,死刑這麼大的案件,必定要交由當權的最高機關羅馬政府去辦理了。但也有些資料顯示,猶太公會仍然有權力在一些案件裏作出殺人的判決,尤其在判處重犯的事上。所以耶穌這個「重犯」,猶太人是能夠自行作出死刑的裁決的。若是後者,猶太人為何說他們沒有殺人的權柄?看來就是要將這個燙手山芋交給羅馬政府了。

彼拉多是官場老手,猶太人也不是善男信女,夾在中間的耶穌纔是最大的受害者。

思想:

耶穌是無辜的「犯人」,但猶太人和彼拉多卻視這「無辜犯人」於無形,只憑自己的政治立場和喜惡去看待耶穌,全知的耶穌雖然知道這種荒謬,但仍然甘心如貽去獻上自己。

猶太人很想置耶穌於死地,但又想將這個「責任」交給羅馬政府。彼拉多作為總督,又想獨善其身,不沾手這件事,兩幫勢力都有很多政治考量,而耶穌卻是任憑宰割的羔羊。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在學校、職場或家庭,你又是否試過要周旋於很多羣體當中,然後要做一個最好的決定?你在這環境中怎樣去自處?又怎樣靠着主去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