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別三邑為逃城
誤殺人者可遁於彼
4殺人者遁於彼、全其餘生、亦有定例、凡無讎怨、誤傷人命、
5如人與同儕、入林樵採、舉斧斫木時、鐵偶離柯、致擊同儕、以至於死、則其人必遁於斯邑、存其餘生、
6恐被殺之戚屬、中心如焚、追襲其後、以途延長及而殺之、然彼殺人者本無讎怨、罪不至死、
7故我諭汝、區別三邑。
8-9如爾遵從我所諭之命、愛爾上帝耶和華、恆行其道、蒙爾上帝耶和華循其所誓爾祖之言、恢廓爾境、以所許之地錫爾、則必於三邑之外、別設三邑、
10免無辜之血流於耶和華所錫之地、爾可不陷於此罪。
11如人讎怨同儕、伏而擊之、以致於死、後遁於斯邑、
12則彼邑之長老、必遣人執之、付於被殺者之戚屬、以償其命。
13爾勿姑縱、如是可絕殺人之罪於以色列族中、而爾納福。○
毋移地界侵佔鄰田
14爾上帝耶和華所賜之地、爾據而有之、則鄰里之界址、前人所定者、毋得遷徙。
人犯罪惡有二三證乃可定據
15人犯罪愆、必有二三證人、則可定擬、證人惟一、則不可。
妄證者即以其所欲陷人之罪歸之
Wenli Delegates' Bible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27.
Digital files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9.
文理《委辦譯本》屬共有領域。原著1927年出版。
電子版 © 聯合聖經公會,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