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 為他潔淨
高銘謙

利未記四1~3、20、26

1耶和華對摩西說: 2「你曉諭以色列人說:若有人在耶和華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麼事上誤犯了一件, 3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當為他所犯的罪把沒有殘疾的公牛犢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 20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 26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

利未記四章是講述有關贖罪祭的條例,這祭名為贖罪祭﹙sin offering﹚,這往往令人有所誤會,因為此祭主要目的不是要贖人的罪,它所表達的觀念並不是把祭牲代替人接受犯罪而來的刑罰。它原文的意思應該是「潔淨祭」﹙purification offering﹚﹙ḥăṭṭāt﹚,代表它主要的作用是為了潔淨。「收拾這牛,與那贖罪祭的牛一樣。祭司要為他們贖罪,他們必蒙赦免。」﹙利四20﹚、「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利四26﹚、「又要把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牲的脂油一樣。祭司要在壇上焚燒,在耶和華面前作為馨香 的祭,為他贖罪,他必蒙赦免。」﹙利四31﹚和「又要把所有的脂油都取下,正如取平安祭羊羔的脂油一樣。祭司要按獻給耶和華火祭的條例,燒在壇上。至於所犯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他必蒙赦免。」﹙利四35﹚當中都有為他贖罪這片語,當中的「贖罪」也可以作「潔淨」﹙kĭppēr﹚,而「為他贖罪」便是「為他潔淨」,問題是:到底這祭是為這犯罪的人潔淨什麼呢?

我們可以由潔淨祭當中的血禮來瞭解潔淨的對象。「就宰了公牛。摩西用指頭蘸血,抹在壇上四角的周圍,使壇潔淨,把血倒在壇的腳那裡,使壇成聖,壇就潔淨了」﹙利八15﹚清楚說明血有一種成聖及潔淨的作用,因此有學者認為血是禮祭的洗潔精,洗除當中的污穢。而在這潔淨祭中,祭司需要在幔子彈血七次﹙利四6﹚、把血抹在香壇及倒在祭壇﹙利四7﹚,這象徵血把聖所重要的部分都潔淨了。既然聖所需要潔淨,便代表聖所曾被污染,這相信是因為犯罪的人,把罪污帶到聖所中。因此祭司需要不斷保持聖所潔淨,才能確保神的同在,因為聖潔的神不會住在被污染了的聖所當中,祭司因而有責任保持聖所的潔淨,讓神有一個潔淨的居所。當然,聖所的潔淨不能操控神的同在,神的同在是神自己本身的主動,人無本錢也沒有方法控制神的同在,神的同在永永遠遠是一個恩典。

不過,聖所的潔淨是神同在的先決條件,潔淨是聖潔的條件,前者是除去污穢,後者是進入神的領域。這樣,我們看見神的同在與人的潔淨,前者是恩典,後者是成聖。最後,這犯罪的人經過潔淨祭之後,他自己不是蒙潔淨,而是蒙赦免﹙利四26、31、35﹚,同樣地都是象徵神的恩典。

由此可見,犯罪不只是個人的事,而是群體的事,一個人的罪能染污整個聖所,影響神的同在,也即是影響群體的福祉,這便是祭司傳統當中對罪那種群體性的觀念,這恰恰與當今個人主義中「一人做事一人當」背道而馳。很多時候,我們自把自為,認為只要自己能承擔自己犯罪而來的後果,便不需要理會其他人的感受,我們把罪看為私人的事,忽略了群體的向度,表面上是一種大丈夫的承擔,實質卻是個人主義的驕傲,拒絕對群體負責任。

思想:

犯罪不但是個人性,也是群體性,個人的罪污會影響群體的聖潔,你是否也看見這種群體性的向度,以致你可以警惕自己,不會隨意犯罪?求主幫助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