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 承認所犯的罪
高銘謙

利未記五5~6

5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6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祭司傳統所提出的禮祭程序有其危機,就是獻祭的人似乎只需要履行獻祭的程序,便能處理自己的罪而不需要內心的悔改。這種只靠程序而不需悔改的危機有機會造就內外不一的人的出現。這些人只有敬虔的外貌,只有外表的禮祭生活,卻沒有敬虔的實底,外面的我與裡面的我產生張力。

不過,祭司傳統的禮祭程序中,有一項程序是要防止這種濫用禮祭的情況,利未記五章5至6節清楚說明,這人一定要承認所犯的罪。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指出,祭司傳統的贖罪祭及贖衍祭只能處理非故意犯的罪,而這些非故意干犯的罪能污染聖所,需要血禮來為聖所進行潔淨,但故意犯的罪卻不能透過贖罪祭及贖衍祭處理,那到底如何潔淨因故意犯的罪所帶來的污染呢?

這些學者認為,認罪是其中一個的重點。在祭司傳統看來,認罪能把故意犯的罪轉化為非故意犯的罪,以致贖罪祭可為這人潔淨聖所,那麼認罪便是蒙潔淨的先決條件,這人也因此蒙赦免。我們必須明白,認罪不只是禮祭的一個程序,而是內心面對罪惡的基本態度,這種態度成為一個人蒙赦免的條件。這不是說明神有義務一定要赦免人的罪,罪得赦免完完全全是恩典,不過認罪本身防止把赦罪之恩看為廉價,因此悔改要付代價,認罪要認真。

認罪是一種自知的行為,認罪的人不會把罪責放在別人身上,而是自己坦白承認,這人不會為自己的罪找任何藉口,認定是自己﹙不是別人﹚污染聖所,宣認自己的不足,這其實是一種內在轉化的過程,這成為禮祭程序中悔改的轉機,這轉機拒絕禮祭的形式化及程序化,而是重視悔改及擔當!當這人獻畢贖罪祭後,他便站在悔改的起點,努力步向成聖的大道,並銘記自己是蒙赦罪的人。

思想:

箴二十八13: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認罪的人必蒙憐恤,祭司必宣告此人蒙赦免。很多時候,我們把罪放在黑暗的地方,故意不讓人看見,誰不知罪在黑暗的地方會變得更黑暗,罪的勢力增加,反之,我們必須借認罪把罪放在光明的地方,以致罪的權勢在光明中減弱,成為悔改的可能性。來吧!我們誠心認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