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 罪悔帶來復和
高銘謙

利未記六1~7

1耶和華曉諭摩西說: 2「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華,在鄰捨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或是搶奪人的財物,或是欺壓鄰捨, 3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說謊起誓,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麼罪; 4他既犯了罪,有了過犯,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或是因欺壓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 5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數歸還,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 6也要照你所估定的價,把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綿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給祭司為贖愆祭。 7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他無論行了什麼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利未記六章1至7節進一步地說明「干犯」﹙mă’ăl﹚與在錢財上欺壓鄰捨或盜取有關,當中兩次出現「罪悔」﹙guilt, retribution﹚﹙’ăšmāh﹚這字﹙利六5、7﹚,是其中一個在學術界中引起熱門討論的字。比較合理解釋為﹕犯罪所引致的結果﹙罪有三個層面:罪的動機、罪的行為、罪的結果﹚,這結果多數是指犯罪帶來的刑罰,這除了從神而來的外在刑罰,以及要為此罪付出的贖罪銀之外,也帶來一種罪悔,即犯罪後所帶來的內疚,這罪悔使人心中難受,最終這罪悔能引導此人與鄰捨復和,借付上贖罪銀作為贖衍祭,補救﹙repair﹚彼此之間的關係,因此「罪悔」表面上是一種罪的結果﹙consequential aspect of sin﹚,但卻能帶來復和及悔改﹙šwb﹚。

這樣,我們便看見贖衍祭中的贖罪銀,除了是為補救外,更是為了關係上的復和,當中所引致的罪悔﹙incur guilt﹚說明這贖衍祭強調「心中的悔意」,拒絕沒有真正悔改的表面禮祭程序,犯罪的人必須內心與行為一致,一方面不能只有禮祭程序而沒有內心配合,彷彿內外不一﹔另一方面也不可只有內心有悔意而沒有付出行為。復和及補救,成為此人在這禮祭上的靈命之路,前者把此人與鄰捨的關係拉近,後者幫助此人付出代價,補救人與人之間的罪過。這樣,復和與補救引導此人走上成聖的大道,為他贏取他所得罪的人,生命多一位朋友而不是多一個受害者。

這樣的神學有點像哥林多後書當中的「憂愁」,「若有叫人憂愁的,他不但叫我憂愁,也是叫你們眾人有幾分憂愁。我說幾分,恐怕說得太重。這樣的人受了眾人的責罰也就夠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憂愁太過,甚至沈淪了。」﹙林後二5~7﹚說明犯罪後的憂愁使人接受某一程度的刑罰,最終卻幫助此人得以回轉而不是沈淪的地步。

思想﹕

我們的悔改是否內外合一呢?我們的罪悔是否引導我們去復和呢?復和不是和諧,復和的前提是悔改,也是為自己的罪過付上贖罪銀,也就是付上代價。當教會撕裂時,談復和是重要的,不過復和的兩個前提﹙悔改與代價﹚必須履行,復和才有基礎。此經文特別強調在欺騙別人的金錢及盜取上要悔改,這成為我們重要的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