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 性行為不潔的嚴重
高銘謙

利未記二十10~21

10 「凡與有夫之婦行姦淫,就是與鄰舍的妻子行姦淫的,姦夫淫婦必被處死。

11 人若與繼母同寢,就是露了父親的下體,二人必被處死,血要歸在他們身上。

12 人若與媳婦同寢,二人必被處死;他們行了亂倫的事,血要歸在他們身上。

13 男人若跟男人同寢,像跟女人同寢,他們二人行了可憎惡的事,必被處死,血要歸在他們身上。

14 人若娶妻,又娶妻子的母親,這是邪惡的事;要把這三人用火焚燒,在你們中間除去這邪惡。

15 人若與獸交合,必被處死;你們也要殺死那獸。

16 女人若與獸親近,與牠交合,你要把那女人和獸殺死;他們必被處死,血要歸在他們身上。

17 「人若娶自己的姊妹,或是同父異母的,或是同母異父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自己百姓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18 若有人跟經期中的婦人同寢,露了她的下體,暴露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百姓中剪除。

19 不可露姨母或姑母的下體,因為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20 人若與叔伯之妻同寢,就露了他叔伯的下體,他們必擔當自己的罪,必沒有子女而死。

21 人若娶了自己兄弟的妻子,就露了他兄弟的下體,這是不潔淨的事,他們必沒有子女。

利二十10~21再次如利十八6~23一樣提及性行為的聖潔,禁止一切婚姻以外的性行為,包括同性性行為、亂倫與人獸交,基本上,這些禁令都是利十八6~23的重複,沒有太多的新意。到底兩處經文有何不同的地方呢?

利二十10~21重複了利十八6~23關於婚外性行為的禁令,卻在多處的禁令當中加上「治死」及「罪要歸到他們身上」的描述,當中「罪要歸到他們身上」這句其實解作「流人血/殺人」(bloodguilt),亦即是說,當有人進行亂倫、同性性行為及人獸交,他們的罪便等同殺人與流人血,難怪經文需要用「治死」來作刑罰,這其實是一種對等性的刑罰(measure-for-measure),就是說,當有人殺人,便需要用被殺來回禮。

這樣,利二十10~21把亂倫、同性性行為及人獸交的嚴重程度提升為殺人的層次,相信是因為性(sexuality)與人性(humanity)之間的互為關係。性,不只是一種行為(sex act),而是關乎到一個人的人性展現。人永遠以作為男性或作為女性而存在,人與人之間的會遇,都是以一種男性或女性的存在而運作,因此,性別(gender)與性(sexuality)不但存在於發生性行為的那一刻,而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相處當中,這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性(co-humanity),定義了人之所以為人的根本,而性行為便是一種夫妻之間作為性的存有最親密的盟約關係下的人性展現,因而需要在婚盟的委身下才能夠安全地及彼此尊重地進行,這樣,若有人在婚姻以外進行亂倫、同性性行為及人獸交,便等於否定了盟約,也否定了人性,等同殺害自己的另一半,因此需要嚴重地刑罰。

思想:

當今社會,我們不會因為有亂倫、同性性行為及人獸交而進行死刑,教會也無權在社會中行使私刑。然而,經文再次提醒我們性行為聖潔的重要性,若果我們未能好好守護自己的身體,任由情慾控制我們,便不能在神面前活出一個聖潔的子民所應有的行為展現,也不能為自己及他人存留真正的人性,而在這點上,我們便等同把自己及他人「治死」,而這個死不定是人命的死,而是人性被物化的死。我們必須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