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二十一1~4
1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要告訴亞倫子孫作祭司的,對他們說:祭司不可為自己百姓中的死人玷污自己,
2 除非是他的骨肉之親,他的父母、兒女、兄弟、
3 或未出嫁還是處女的姊妹,因她是至親,才可以玷污自己。
4 祭司既然在自己百姓中為首,就不可從俗玷污自己。
利未記二十一至二十二章是很特別的兩章,主要描述勝任祭司的條件以及獻祭祭物的條件。M. Hildenbrand為這兩章提供了一個扇型結構:
- A 成為獻祭祭司的條件與他們的親屬(二十一1~15)
- B 有缺陷的不可成為供職的祭司(二十一16~23)
- X 祭司應怎樣防止褻瀆聖物(二十二1~16)
- B’ 有缺陷的動物不可成為祭物(二十二17~25)
- B 有缺陷的不可成為供職的祭司(二十一16~23)
- A’ 成為祭物的條件與牠們的親屬(二十二26~28)
由以上的扇型結構可見,成為祭司的條件與成為祭物的條件是對應的,供職的祭司與祭物本身也不可有缺陷,祭司與祭物兩者之間帶有共同的條件。這經文不是要歧視有殘疾的祭司,他們不能在聖所供職不是因為任何道德的不潔(moral impurity),而是說明健全的人與祭物象徵完整性,是一種禮祭上的潔淨(ritual purity),健全的祭物象徵最好的祭物,人不可獻次等的東西給神,要將最好的獻給神,同樣地,健全的祭司象徵最完整的人,能代表以色列民處理祭物。[當今的處境不再需要會幕敬拜,故「健全的祭司」的要求不再適用 ]
民數記十九18~19節說明以色列的平民在接觸死屍之後要為自己潔淨,就算連平民也必須注意接觸屍體所帶來的不潔,何況是祭司呢?因為祭司接觸死屍不但影響了自己在供職時的生命危險,更加影響全以色列的福祉。因此,既然祭司在民中為首(利二十一4),就不可玷污自己。不過對祭司來說,就算處理死屍有危險,他們也可以處理骨肉之親的死屍(利二十一2~3),這是因為沒有好好為死人埋葬是一個大惡(參申二十一23),比較為祭司招來不潔更邪惡。
思想:
祭司成為以色列民的代表,把自己完全奉獻來處理聖物及獻祭的事,因此他們必須無缺陷。同樣地,祭物本身也需要無缺陷。到底你是否獻呈次等的人生及東西給神呢?很多時,神在我們心中的位置僅是次等,認為只要犧牲生命中的少許,便可以瞞天過海,在外表上裝出「獻上最好」的假敬虔,為要博取別人的掌聲,誰不知這等同把有缺陷的獻給主,把無缺陷的留給自己。求主幫助我們能把最好的給主,來回應祂為我們捨身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