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 不能彼此擔當
高銘謙

經文:結十八14-20

14「看哪,他若生了兒子,兒子見父親所犯的一切罪,他見了,卻不照樣去做;15他未曾在山上喫祭物,未曾向以色列家的偶像舉目,未曾污辱鄰舍的妻;16也未曾虧負人,未曾取人的抵押品,未曾搶奪人的物件,卻把食物給飢餓的人喫,把衣服給赤身的人穿,17縮手不害困苦人,未曾向人索取利息或高利;反倒順從我的典章,遵行我的律例;如此,他必不因父親的罪孽死亡,定要存活。18至於他父親,因爲施行欺壓,搶奪弟兄,在百姓中行不善,看哪,他必因自己的罪孽死亡。19「你們還說:『兒子爲甚麼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兒子若行公平公義的事,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他必要存活。20惟有犯罪的,卻必死亡。兒子不擔當父親的罪孽,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孽。義人的善果要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要歸自己。

當以西結論述父親及兒子所行的善與惡的結果不能彼此影響之後,經文轉載了一句當時人的質疑:「兒子爲甚麼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呢?」(19節),這句質疑在某程度上反映了當時的人相信父親的報應必會與兒子彼此擔當的理解,有可能當時的兒子因爲父親的惡行而受到辱罵及歧視,也有可能當時的父親因爲家門不幸,生了一個不肖子而遭人白眼,以致受到鄰舍的笑柄。這與現代信徒一些觀念相似,例如:若某人的兒子行惡,便一定是因爲父母管教不善,又或者是父母本身原來都是惡人等等,可是,當我們具體瞭解個別家庭的情況,便發現事情往往都比我們想象的複雜,我們的確很難以某種一刀切的框架來理解,每個家庭都有自己的實際情況。父子之間的確很難完全爲對方的惡行而負責,彼此的確很難擔當罪孽。

在19節我們可以看見,行義者的特質就是「行公平公義的事,謹守遵行我一切的律例」,這裏說明以西結所定義的公義,這並不是世俗的定義,而是神學性的定義,公義的準則就是「遵行神一切的律例」,代表了:公義就是指律法所記載的神的誡命、律例與典章,因此我們推論20節所定義的「犯罪」就是指違反神的誡命、律例與典章的事。律法的要求並不只是我們所參考的意見,我們實在不可以站在高高在上的位置來審視律法的要求,反而,律法的要求是命令而不是意見,既然是命令,那麼接受命令的人只能謙卑聽從及執行。神的誡命、律例與典章是信徒生活的壓倒性指引,而不是可有可無的純粹意見。

最後,第20節說明「義人的善果要歸自己,惡人的惡報也要歸自己」,這兩次出現的「歸自己」(原文作歸他),再次強調義人及惡人必會承受自己行善或行惡的後果,而這後果不會影響自己的家人,因而兒子不會擔當父親的罪,父親也不擔當兒子的罪,這種報應觀才能讓人產生敬畏,深深明白自己所做的一切必會得到對應的報應,也不會心存僥倖,認爲自己父親或兒子的善可以抵銷自己所犯的惡。

思想:

以西結的報應觀改變我們的眼界,看見各人必會因爲自己所犯的罪而受到報應,別人也不能來擔當我們自己的罪,每個人只會赤裸地、真誠地及個人地面對從神而來的審判。若是這樣,我們便要及早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