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 這人來是為了作見證
陳韋安

經文:約翰福音一7

這人來是為了作見證,是為那光作見證,要使眾人藉著他而信。

聖經說,作見證是這個人的存在目的。

原文用了兩個「為了」(ἵνα)。施洗約翰作見證,為了為光作見證,為了所有人相信這光。這三句的關系是一層一層的:作見證 —>為光作見證—>所有人相信。因此,作見證是為光作見證;接著,才是叫人相信。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約翰作見證,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光作見證。這是約翰作為一個人——普通平凡的人——唯一可以做的事。在見證的過程中,人的行動、人的努力、人的參與,只能是見證。所謂「見證」,它只是一種間接的行為。他自己不是上帝與人的中保,他不是道,他不是上帝。人的見證也不是直接的拯救。因此,人只能為他作見證。

「叫眾人因他可以信」卻不是作見證的直接後果。約翰只可能作見證,卻不能叫人因此而相信。原文更清楚的翻譯應該是「藉著他」(δι᾽ αὐτοῦ),而不是「因著他」。因此,第二個「為了」不是作見證的直接目的。約翰只是專心為這光作見證。在作見證的過程中,他不能忘記:他只是見證。他不是任何叫人相信的真正原因。唯有上帝的道——這道才是叫人真正認識與相信的不二法門。

唯有耶穌基督是世界的真光!我們只要專心一意,為這光作見證,必然看見這光藉著我們的見證被人們相信!這是每一位見證者的見證原則。

思想:

你是如何作見證的呢?你作見證是否一心一意為著「光」作見證?是否忠誠於這光?還是,你的見證只是為了眼前的效果?別忘記,你要做的,不是任何世上人間的手段、方法、妙計叫人相信,而是忠誠地、真確地、全心全意地見證這光!這光自己必然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