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 上主是救贖者
麥耀光

箴言廿三10-11

10不可挪移古時的地界,也不可侵佔孤兒的田地,

11因他們的救贖者大有能力,他必向你爲他們辯護。

這一則格言與第五則 (廿二28) 是相似的,都是談及要尊重古時定下的地界權益,就是保護人的土地擁有權。廿二28說:「祖先所立的地界,你不可挪移」,這裏指出要守護祖地的神聖權益;而今天的經文則提及在守住土地擁有權的事上,因爲有近親和上主的介入,以致家族的田地得以贖回而保住。

第10節出現兩次「不可」,就是「不可挪移」和「不可侵佔」。「挪移」和「侵佔」都是指有人刻意侵犯別人該有的權益。「不可挪移…地界」是警告一些人不可以不動聲色地將界碑 (boundary stone) 一點一點的挪移,以致慢慢縮小了鄰居的土地範圍。此外,更有一些人侵佔了弱勢者的家產。第10節提到「不可侵佔孤兒的田地」,「孤兒」的原文是「無父者」(“fatherless,” NIV),學者認爲這些「無父者」包括孤兒、寡婦和貧窮的人,這一羣人都是沒有能力保護自己該有權益的。

這些孤兒的田地可能是因家道中落而被迫變賣,或被強勢者所侵佔。他們的命運可因着「救贖者」或「辯護者」(“Defender,” NIV) 得以逆轉。智者所指的「救贖者」有兩種觀念。第一種是舊約的「近親贖回者」(kinsman-redeemer),在舊約多次出現這方面的觀念,例如利廿五25「你的弟兄若漸漸貧窮,賣了他的一些產業,他的至親就要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這些近親贖回者爲窮乏的親屬出頭,而所贖回的產業是歸弟兄的名下。正如路得記中的波阿斯甘願「盡上至親的本分」(得三13),「從拿俄米和摩押女子路得手中買這地…使死人在產業上留名」(得四5)。波阿斯就成了以利米勒 (即拿俄米的丈夫) 的近親贖回者。

「救贖者」的第二種觀念,乃是指出上帝是一位救贖者。這令我們想起約伯在苦難中,曾作出一個認信:「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着」(伯十九25)。智者在第11節進一步指出,上帝是無依無靠者的神,祂爲孤兒、寡婦、窮乏人出頭,爲無權無勢者辯護。當「無父者」被欺壓而無能爲力時,他們的「救贖者」卻是一位大有能力的神,爲他們辯護和討回公道。就正如詩六十八5,詩人的宣告:「神…作孤兒的父,作寡婦的伸冤者。」

反思:

1) 我們可以怎樣爲社會的公義來禱告?

2) 有學者指出,在古代近東地區,王和他的官員有責任保護弱勢人士的權益。在今天的社會中,求主使用在位者發揮對弱勢者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