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 行為改變
梁家麟

經文:歌羅西書三5~8

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就如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貪婪就是拜偶像。因這些事,神的憤怒必臨到那些悖逆的人。當你們在這些事中活着的時候,你們的行為也曾是這樣的。但現在你們要棄絕這一切的事,就是惱恨、憤怒、惡毒、毀謗和口中污穢的言語。

接着來到本段的第二部分:行為的改變。全段同樣是以「所以」開始,說明倫理要求乃是教義討論的自然和合理的應用。我們既是這樣信,便這樣做了。

這裏有個貌似前後矛盾的說法:前面才提到我們已隨基督死了(三3),這裏卻又說要治死在地上的肢體(三5);如果已經死了,又如何需要再治死呢?當然,一個簡單的解說:擁有新的生命是我們的屬靈地位,它是隱藏的;而舊的生命卻仍舊是現實裏的存在,它是顯明的。

基督徒仍舊有未因信仰而即時且完全改變的部分,仍有需要更新改變的部分,這便是「在地上的肢體」。甚麼是「在地上的肢體」?保羅是語焉不詳的,但「肢體」肯定不是指「身體」的任何一處,而是較廣泛的「部分」的意思。保羅的意思是:「所以要治死你們生命裏仍然屬於地上的部分。」

「所以要治死…」:保羅強調這些屬於地上的部分是不會自然消亡的,必須要專程和專一對付,並且通常要費大氣力,付高代價,綿延經年,方有小成。不要說只要信了耶穌,便會變化氣質,所有罪性惡行都自然脫落,我們將自然而然的「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沒有這樣便宜的事。聖經說,我們要「與罪惡相爭到流血的地步」(來十二4)。

從接着列舉的罪惡清單看,所有要治死屬於地上的部分的,都與物質世界無關,而是罪惡的行為和態度:「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權力、金錢和性本身並非是罪惡的,需要徹底棄絕;但我們需要對付自己對權力、金錢和性的不當態度。

「淫亂」泛指放縱的性行為,包括嫖妓、通姦等,也常用在拜偶像的行為,和異教獻祭禮儀中的淫行之上。「污穢」是籠統的說法,既可關乎衛生清潔不達標,又可指宗教上的不潔,這裏大概是與「聖潔」相對立的所有行為。「邪情」既指一般的情緒失控、情慾氾濫,又或者可以專指「放縱可羞恥的情慾」(羅一26)。「惡欲」即邪惡的慾望,可以跟性相關,但也不侷限在性方面,而是泛指一切不恰當的慾念。這讓我們聯想到保羅在加五16所說「與聖靈相爭」的「情慾」。「貪婪」是過度欲求,自私,不滿足,也可以連繫到性方面。

說到「貪婪」,保羅再補充一句:「貪婪就是拜偶像。」對任何事物過度渴望和追求,視為我們人生的唯一目標,受其完全轄制,便都等於將之偶像化。

這五宗罪,與其說是具體的罪行,不如說是心態上的偏差。要是不將這五個偏差除去,罪惡的心態便會促成罪惡的行為。

保羅強調,有這樣惡念的人都是「悖逆的人」,一定招來上帝的憤怒和刑罰(參羅一18),這憤怒和刑罰即將來到。保羅又指出,我們所有人其實都曾經是悖逆的人,都是過來人;如今既得着基督的新生命,便得徹底棄絕這樣的事,不能再走回頭路,以免重新招惹上帝的憤怒。

「在這些事中活着的時候」,指的是我們活在這樣的罪惡環境和文化中,行這樣的罪不是偶然一次兩次,而是我們的生活習慣。這是舊我的生活形態。「這些事」既可指着前面的五種罪行,也可指着接着要說的五種惡行。

「當你們在這些事中活着的時候,你們的行為也曾是這樣的。」這話也提醒我們,過去「淫亂、污穢、邪情、惡欲和貪婪」曾經是我們的生活寫照,甚至是我們的人性的一部分、與生俱來的部分。但當我們與基督同成同復活後,這些行為再也不是我們的自然人性了。我們不能再宣稱:「基督徒必須活出真我,不能將人的自然本性壓抑。所以,若我天生是同性戀者,若我生下來便有偷竊的癖好,我便只能順其自然,按本性而行。」罪惡的行為只屬於「舊我」的本性,而這「舊我」已經死了。我們與基督聯合的新生命,沒有這些罪惡的本性。

保羅又加上另外五種要禁絕的心態和行為:「惱恨、憤怒、惡毒、毀謗和口中污穢的言語。」跟前五宗罪相較,這五宗罪跟性沒有關連,卻與思想和言語相關。「惱恨」可以譯作暴怒,是不受控制的否定性、破壞性情緒,也就是雅一20所說不能成就上帝的義的怒氣。「憤怒」是指一般的惱怒。「惡毒」是邪惡的念頭。「毀謗」是說虛假的壞話,旨在破壞關係,破壞聲譽,破壞信心。「污穢的言語」近乎我們說的髒話(「粗口」),重點不在措辭,而在內容。所以得注意:斯文人不說粗口,也可以說惡毒的話;這關乎我們對人的態度,跟社會階層和次文化的歸屬無關。

要是我們覺得前面列舉的五宗跟情慾相關的罪,與我們的關連不大,我們沒怎麼犯過;這裏提到五宗跟思想和言語相關的罪,我們觸犯的機會便大多了,很難有人宣稱他仍保持清白之身吧?特別在今天的香港,要保守自己的心思不懷有惱恨、憤怒、惡毒,要禁止自己的舌頭不出毀謗並污穢的言語,是非常困難的事。保羅的提醒,可說是很合時宜的。

五宗與情慾相關的罪,加上五宗與思想和言語相關的罪,成了保羅對信徒的鄭重提醒。我們在男女關係上乾淨,在思想上乾淨,在言語上乾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