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約書亞記二十1-9
1耶和華吩咐約書亞說:2「你吩咐以色列人說:『你們要照我藉摩西所吩咐你們的,為自己設立逃城,3使那無意中誤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這些要作為你們逃避報血仇者的城。4殺人者要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站在城門口,把他的事情陳訴給那城的長老聽。他們就要接他入城,給他地方,讓他住在他們中間。5若是報血仇者追上了他,長老不可把他交在報血仇者的手裏,因為他是無意中殺了鄰舍的,並非過去彼此之間有仇恨。6他要住在那城裏,直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等到當時的大祭司死後,殺人者纔可以回到本城本家,就是他所逃出來的那城。』」7於是,以色列人劃分拿弗他利山區加利利的基低斯、以法蓮山區的示劍和猶大山區的基列‧亞巴,基列‧亞巴就是希伯侖。8他們在約旦河的另一邊,就是耶利哥的東邊,從呂便支派中,在曠野的平原設立比悉,從迦得支派中設立基列的拉末,從瑪拿西支派中設立巴珊的哥蘭。9這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所指定的城鎮,使凡誤殺人者可以逃到那裏,不至於死在報血仇者的手中,直到他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判。
以色列十二支派雖已分好地業,但仍有兩個土地分配方案,就是六座逃城──庇護城(二十章)及利未人居住和牧養的四十八座城鎮(二十一章)需要處理。耶和華早已吩咐摩西指導以色列人設立庇護城,現在祂命令約書亞去執行(2節)。摩西的吩咐記載於民數記三十五章9至28節、申命記四章41至43節,及十九章1至13節。因此設立庇護城並非一條新命令,而是耶和華的應許得以兌現的記號。
以色列人在河西設立三個庇護城,依次從北到南。最北的在拿弗他利的基低斯,中間是在以法蓮的示劍,而南面的是猶大支派的希伯侖(7節)。河東同樣交出三座城,依次序是從南到北。南面是呂便支派的比悉,中間是迦得支派基列的拉末,而北面就是瑪拿西支派巴珊的哥蘭(8節)。通往這些城的道路都要修建良好、容易扺達(申十九2-3)。以色列人「劃分」(7a節)這些庇護城,將這些庇護城分別出來,作為神聖的地方。這些庇護城「都是為以色列眾人和在他們中間寄居的外人所指定的城鎮」(9a節)。
這段敘事中不同人物的角色及彼此間的互動關係,解釋了庇護城的功能與目的。第一,誤殺人者就是那些「無意中誤殺了人的」(3a節)。「無意」(bivl i-daʿat)即出於疏忽,不是故意的;「誤殺」(šəgāgāh)是指那些犯事者知道自己所做的是甚麼事,但卻不知道是違反了法律。這些犯了法的人跟受害者彼此間無仇無冤(5b節),簡言之,誤殺是出於無心、純粹是意外,並非出於仇恨、蓄意或預謀的殺人。誤殺人者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在他們中間的外人(9a節),均可逃到庇護城尋求庇護、逃避那報血仇者。
第二,報血仇者在第3、5、9節出現三次,其實「報血仇者」(gōēl)的原意是贖回者;這位贖回者就是受害者的至近親屬,其主要責任是贖回親屬因貧窮變賣了的土地(參利二十五25),或是贖回那些將自己變賣為奴的親屬(參利二十五47-48)。簡言之,報仇者可能是死者的兒子或兄弟,他們有責任為死者討回公道,贖回死者的損失(參民三十五19、21)。報血仇者追趕犯法者,使他得到相稱的刑罰。
第三,城中的長老及會眾就擔當了主持公道者的角色;誤殺者一到城門口,即是昔日討論議案、排解糾紛、執行司法審判的地方,就可得到公平的審訊(4b、6a、9c 節)。若他確實是誤殺了人,他就得到庇護,住在庇護城中。然而,按照所羅門王把示每拘禁在耶路撒冷的事為例(王上二36-38),很明顯他是需要負責自己的衣食住行。這情況與現今普通法的無罪推論類似,誤殺者也要受到應有的懲治和限制,只限住在庇護城內。由於所有庇護城都坐落在利未人的城鎮(參民三十五6),無心殺人者必然有更多機會接觸神話語的教導,及得到熟識律法的利未人的諄諄善誘。這像現今社會的懲教所,讓誤殺者可得到更新機會。
最後,大祭司的角色;他的死與庇護者得到釋放息息相關。流人血的雖無意誤殺,但也是流了無辜人的血,聖經的原則仍是流人血的,其血也必被人所流。大祭司的死成了「以無罪的代替有罪」的贖罪象徵;他的死代替了那誤殺人者本應承擔的死亡,使誤殺者得到釋放,重獲自由。這可能是「等到當時的大祭司死後,殺人者纔可以回到本城本家」(6b節)的最合理的解釋。
思想:
庇護城的設立彰顯神的公義與慈愛;犯法者得到公平合理的審訊、獲適切合理的保護。若當事人證明是誤殺的,他亦要承受相應的懲罰和接受訓導更新的機會。庇護城的設立、公正的審訊過程、適切的懲治等確實可成為教會紀律及信徒之間解決糾紛的參考。你從庇護城的設立學到甚麼功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