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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與行
    1嗟爾蒼生、2:1 「蒼生」指猶太人也。爾如責人、將無以免責;蓋爾之所責於人者、率皆躬自蹈之;是爾之責人、適足自納於罪耳。
    2夫吾人既明知此等行為、依理應受天主之譴責;
    3嗟爾蒼生、爾自犯責人之過、猶希倖免天主之譴責乎?
    4抑爾藐視天主之大仁大慈、寬容忍耐、而不知其涵宏寬大之所以啟人悔悟乎?
    5今爾剛愎自用、無悛於心、祇為積愆干怒;其時既至、必遭天主之譴怒。
    6蓋天主大公無私、按人之行、施之以報:2:6 「按人之行、施之以報。」見古經箴言篇(Prov.)第二十四章第十二節、及聖詠第六十二首第十二節。
    7為善有恆、追求真光榮、真不朽者、報以永生、
    8而營私樹黨、逆真理而順邪惡者、則報以譴怒。
    9患難困苦加於作惡之人、始自猶太、推及希臘。
    10尊榮安康、加於為善之人、亦始自猶太、推及希臘。
    11蓋天主於人一視同仁、無所偏袒;
    12凡犯罪於法外者、沉淪於法外;犯罪於法內者、伏辜於法內。
    13在天主前、徒聞法者、不足為義、惟行法者稱義。
    14設有異邦人、雖未聞法、而所行自然與法相符、則雖無法、而其身自足為法。
    15若是者顯然有法銘於其心、且有良心為之證明、必能辨別是非、而自為黜陟於審判之日。
    16是日也、天主將以耶穌基督審判人之隱私、如我福音所言也。
    17倘爾擁有猶太人之名、以法為恃、以天主為誇、
    18識天主之旨、且熟諳法意、洞悉精微
    19自命為瞽者之相、昏者之光、
    20愚者之師、童蒙之傅、以為一切真知妙識、皆備於法矣;
    21然則爾欲正人、盍先正己!禁人為盜者、豈可自身為盜?
    22禁人奸淫者、豈可自犯奸淫?厭惡偶像者、豈可褻瀆聖殿?
    23而以法為誇者、豈可明知故犯、以辱天主乎?
    24蓋正如經之所言:『因爾之故、天主之名、為世詬病。』2:24 見先知意灑雅書第五十二章第五節。
    25爾苟能遵法而行、割禮固屬有益;如仍犯法、則雖受割、亦猶未割。
    26設有未割之人、能遵守法規、則雖未割、能不謂之已割乎?
    27且彼未割而自然守法者、不將罪爾已割而犯成文之法乎?
    28蓋外表之猶太人、非真猶太人;而形軀之割禮、非真割禮。
    29惟內心為猶太人、真為猶太人;心靈之割禮、真為割禮。蓋割禮在精神、而不在形式、在取悅於天主、而不在苟合於人耳。

    WU Ching-hsiung, Wenli New Testament & Psalms in Public Domain. First published in 1949 (Psalms in 1946).
    Digital files © United Bible Societies, 2019.

    吳經熊文理《新經全集》、《聖詠譯義初稿》屬共有領域。原著1949年出版(《聖詠譯義初稿》1946年出版)。
    電子版 © 聯合聖經公會,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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